共济账户使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将部分个人账户余额授权家庭成员使用,被授权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共济账户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一)被授权人与授权人均为职工医保,且同为太原市参保,在太原市统筹区使用的。
被授权人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使用条件:当本人账户余额为0时,可使用共济账户金额;本人账户余额不为0时,优先使用本人账户余额。
(二)被授权人为居民医保,授权人为职工医保,且同为太原市参保,在太原市统筹区使用的。
被授权人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居民医保无个人账户,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仍执行原政策,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下开通居民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共济账户支付。
(三)被授权人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授权人为职工医保,且同为太原市参保,在省内太原市以外的其他统筹区使用的。
被授权人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结算。
(四)被授权人或授权人不在同一参保地的。
1. 被授权人为太原市参保,授权人为省内太原市以外异地参保,在太原市统筹区使用的。使用方法根据被授权人参保类型参照上述(一)、(二)执行。
2. 被授权人为省内太原市以外异地参保,授权人为太原市参保,在太原市统筹区使用的。使用方法参照上述(三)执行。
3. 授权人、被授权人均为省内太原市以外异地参保,在太原市统筹区使用的。使用方法参照上述(三)执行。
结算说明
1.定点医药机构对账:对账时个人账户结算金额包含个人账户正常结算和共济账户结算(本地共济账户结算和异地共济账户结算)。
2.定点医药机构月结算申请:月结算申请时个人账户结算金额包含个人账户正常结算和共济账户结算(本地共济账户结算和异地共济账户结算)。
3.医保经办机构月结算受理、清算:医保经办机构对月结算申请记录进行受理、清算,审核通过的做结算处理。
4.医保经办机构生成支付计划:医保经办机构对月结算生成支付计划,职工医保结算时若含有本地、异地共济账户金额,在生成支付计划后需打印《山西省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本地共济账户支付表》、《山西省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异地共济账户支付表》(支付表只用来区分本地、异地共济账户金额,正常支付);居民医保结算时若含有本地、异地共济账户的金额,在生成支付计划后需打印《山西省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本地共济账户支付表》、《山西省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异地共济账户支付表》,本地、异地共济账户由太原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