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辆购置税减免的相关规定:
一、法定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政策性优惠: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
4、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5、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照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8、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